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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客户经理笔试题库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7-25 20:48   点击:23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小微客户经理笔试题库

比较高。

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职场上的竞争和变革日益加剧,让许多人感到了职业发展的瓶颈,对未来感到迷茫;另一方面,农商行较强的管控和繁琐的工作流程,长期的工作压力和不适应主动加班带来的工作量不成比例的问题,也是辞职的原因之一。

此外,还有一些个人原因,比如想要更好的待遇和发展机会,或者是想要追求个人梦想等方面的因素。当然,农商行辞职人数进行的合理规划和招聘管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二、小微客户经理难吗

小微客户经理一般不是外包的,而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小微客户经理是专门负责小微企业客户服务和管理的职业,其主要职责包括开展小微企业的营销、信贷、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才作为小微客户经理,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规划,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会将小微客户经理的部分工作外包给专业服务机构,但这并不代表小微客户经理本身是外包的。

三、小微客户经理岗位职责

小微企业助理是为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协助的工作岗位。他们在企业内部担任助理的角色,协助管理者和员工完成日常工作,并提供全面的行政、办公和运营支持。以下是小微企业助理通常的工作职责:

1. 行政支持:处理日常的行政工作如文件管理、资料整理、行程安排、会议筹备,确保办公室的高效运转。

2. 办公协调:处理办公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采购,管理办公用品的库存,协调维修和保养工作。

3. 业务沟通:与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进行沟通,接听电话、邮件,安排会议和商务活动。

4. 数据处理:协助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的数据和信息,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5. 财务支持:协助处理财务和会计工,如开票、报销、收款、账务记录等。

6. 人力资源支持:协助人力资源工作如招聘筛选、员工培训、绩效考核等。

7. 市场推广:参与业的市场推广销售活动,进行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

8. 文件:处理和归档文、合同和协议等重要文件,保证文档的有序管理。

9. 其他工作:根据企业需求,可能还需要协助处理其他种岗位相关的工,如客户服务、办公室协调等。

小微企业助理的工作多样化的,需要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和细致的工作态度。他们的工作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和运营质量,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战和机遇。

四、小微客户经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中小微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业、经信委、外经贸、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金融、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投诉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纠正和查处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监督整改;提供有关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及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受理中小微企业的维权投诉、举报,指导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事项。

  第六条 中小微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微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不得对其设定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

  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在经营范围内自主决定经营项目、规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中小企业联合会以及有关企业方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维护中小微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与中小微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第九条 工商业联合会以及中小企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中小微企业的建议和要求,提出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依法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各类行业协会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为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提供调查和服务。

  第十条 中小微企业或者工商业联合会、中小企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认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审查;认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相关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办事机构、制度和程序予以公示。办理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采取首问负责制,一次性说明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准确提供办理有关事项所需信息;对能够即时办结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当面或者书面说明理由。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设条件。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征用中小微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者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向中小微企业收取政府性基金,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依据。

  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省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核定一次,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

  中介机构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有关检验、检测、咨询、评估等所需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支付的,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监督检查事项,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

  不同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由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同一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page]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小微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按照规定付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被检验、检测的中小微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应当返还的及时返还。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检验、检测。对重复检验、检测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小微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中小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中小微企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经营性财产被征用且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在补偿财产损失的同时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非法限制外地中小微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第二十条 中小微企业出口产品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的,中小微企业有权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应诉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应诉工作。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补贴的情形,并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时,相关中小微企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或者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四)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

  (五)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参与公平竞标;

  (六)干涉中小微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

  (七)要求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中小微企业财物;

  (八)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九)侵害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中小微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中小微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中小微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向中小微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中小微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三)其他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投诉者保密。对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事项,中小微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有关行政部门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举报、投诉的,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举报者、投诉者依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投诉。

  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投诉者。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有关行政部门认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并书面告知举报者、投诉者。

  第二十四条 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刁难、阻挠,并且不得对举报者、投诉者打击报复。

  上一级行政部门发现下一级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责令下一级行政部门依法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监督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工作,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追缴;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给中小微企业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获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的;

  (四)在侵权调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以及拒绝或者刁难、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者、投诉者的;

  (六)其他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小微客户经理工作内容

面试问题相对来说是比较丰富的,针对小微信贷客户经理面试问题,可以得出以下面试问题是有针对性的,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作为小微信贷客户经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风险评估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因此,对于面试问题的准备是非常必要的。方面,可以通过准备面试前的背景资料、充分准备简历及自我介绍、深入了解公司产品和业务等途径,来提升自己在面试中的表现。同时,面试过程中,还需要注意言语表达及着装仪容等方面的细节问题,以给面试官留下好印象,提高自己的成功率。

六、小微客户经理经验分享

有前途。因为银行小微客户经理工作内容包含:

1、在所辖区的商圈拓展新客户;

2、销售银行的服务产品,维护客户关系;

3、搜集授信资料、信息查询、将相关资料录入公司管理系统;

4、为客户办理开卡业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小微企业的存款较少、贷款需求较小,而客户数量较多,所以专门划分出微贷客户经理岗位负责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工作相对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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