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规上,没有明确的条款,要求公司在试用期间提前多少天告知员工解除事宜。
单位想在试用期解除员工,一种情况是,随时随地通知:
走的条款: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什么意思呢?比如,员工谎报学历进入单位,试用期间被发现。可能当天直接找员工,告知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并且没有经济补偿。
单位想在试用期解除员工,另一种情况:
不管是试用期间,还是已转正,单位要解除员工,理由可以是:· 员工不胜任工作· 员工违纪· 员工失职让单位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员工在其他单位兼职影响了工作进度· 员工触犯刑法·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员工触犯了以上条款,除了“不胜任工作”可以拿到N或者N+1的补偿金,其他条款都不能拿到补偿。在试用期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济补偿冲顶就是0.5个月的工资,这个金额对员工来说意义也不大。
员工在试用期间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被辞退,如果很在意0.5个月的补偿,可以和HR交涉,可能会成功,可能会失败。0.5个月的补偿,也有可能变成拉锯战,因为不是所有HR都有实力帮助员工从老板兜里拿到这个钱。
当然,如果工作年限够长,因“不胜任工作”被辞退,可以尽量争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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