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递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寄递物流安全活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寄递物流安全,是指寄递物流经营者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物品等环节履行公共安全的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寄递物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寄递物流行业规范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二、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日常工作的信息沟通与联络,行业动态的收集与编报,有关工作的协调与沟通,联席会议的策划与组织,工作计划的编制与推进,专项活动的检查与通报,活动经验的总结与推广;
2、研究制定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及加强我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营规范的相关措施;
3、研究制定全市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预案、应急预案等;
4、加强与国安、公安、海关、反恐办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组织开展寄递渠道反恐实战演习,构建寄递渠道反恐协作长效机制;
5、其他涉及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相关组织领导事宜等。
三、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货物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对寄递物流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置专职人员,查处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行为,推广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寄递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海关、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
第六条 快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寄件人、托运人交寄、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的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交寄、托运物品的信息以及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信息。
第八条 寄递物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寄递物流治安安全活动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寄递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督促、检查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寄递物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寄递物流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物流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在收寄、分拣、安检等环节和道路货物零担运输收货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一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实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查验、登记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录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和道路货物零担运输收货场所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名录,身份查验制度,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寄递物流企业收运物品时,应当要求寄件人、托运人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或者托运单,包括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种类、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托运人的身份。
寄件人、托运人拒绝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不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托运单的,寄递物流企业不予收寄、承运。
对于已经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企业客户,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登记企业负责人和日常主要交寄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已经予以登记的,可以采用其他有效方式查验客户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信息化手段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制度。
寄递物流企业不得将寄件人、托运人的证件号码信息登记在寄递运单、托运单的流通页等位置,防止个人身份证件信息被泄露。
第十六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对寄件人、托运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当场验视内件,寄件人、托运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承运。
第十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按照规定对寄递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对通过安检的物品,应当在寄递运单流通页等显著位置,通过张贴标签、加盖印章等方式加具安检标识。
第十八条 物流企业应当与托运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抽检、抽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查验:
(一)货物对既有包装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拆包验视的;
(二)货物体积过大,无法采用X光机进行安检的。
物流企业抽检、抽查的情况应当做好登记,以备相关管理部门查询。
第十九条 寄递物流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或者限制运输、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投递和运输。发现疑似毒品、枪支零部件、弹药、爆炸物、危险化学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不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联系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运单、托运单以及电子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不得随意丢弃。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对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寄递或者托运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举报、提供犯罪线索或者协助破案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的;
(三)监控设备未按规定运行的。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组织安全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实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以明显方式公示相关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对物流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寄递、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查验的;
(二)对禁止寄递、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寄递、运输的;
(三)未实行寄递、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保存或者销毁寄递运单、托运单、电子信息档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对物流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泄露寄件人和收货人的寄递信息或者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寄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个体工商户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四、重庆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一、收寄环节安全管理
(一)禁寄和限寄物品须知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3、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物品; 5、容易腐烂物品; 6、各种活的动物; 7、各种货币; 8、不适合寄递条件的物品; 9、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物品、设备的物品。
(二)前款物品,符合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三)国内限量寄递物品按照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快递企业收寄点在收寄物品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确认非危险物品或非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 寄件人匿报、错报物品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它寄递物品、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各种危险物品:收寄点发现的,不予收寄;经传公司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送人员发现的不予投送。对危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需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等部门处理,其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对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备文报告重庆邮政管理局。寄件内所装其它非危险物品应整理重封。并通知寄件人是继续发往收件人,还是领回。
2、金银: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3、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寄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若寄件人拒绝领回的应报相关部门处理。
4、武器、警具、反动书刊、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5.活的动物:暂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6.因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物品、设备的快递物品:在收寄点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并告知派送单位通知收件人领取。
二、运输环节安全管理
(一)各快递公司应加强快递物品的安全保管工作,杜绝寄递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失控状态,确保物品的运输安全。
(二)各公司要加强发运现场管理,杜绝由于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物品丢失和其他安全隐患。
(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避免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和寄递物品损毁事故的发生。
三、处理分拣环节安全管理 (一)生产作业现场应严禁烟火,各快递公司要制定生产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二)生产现场的电源线、通信线路应按要求规范布线,防止乱拉乱接造成火灾安全隐患。
(三)生产现场要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应按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派送环节安全管理
(一)派投员领取按址投递物件后,应按规定妥为保管,防止物品丢失和延误。
(二)派送员在领取物件时,应检查物件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拆动痕迹,如有异常,应交主管人员处理。
(三)投交给用户的快件物品,应与收件人一起点交、验视,防止由于交接不清,造成物品错交、误交。
(四)各快递公司必须保证快递的投递质量,对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行政辖区(包括本属城市辖区,与市区主体分离且距离较远的“飞地”)、县级市的以市、县人民政府所处位置为中心,10公里半径范围内快递物品,应按物件详情单收件人地址中指明的最具体地点直接将物品投交收件人。严禁擅自将物品投交收发室代转,防止物品延误和丢失。
五、严格执行快递物品交接验收和核对制度
(一)快递物品在处理过程中,凡异地之间办理交接的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
(二)交接验收的基本内容是:
1.根据清单逐件核对总数是否与实物相符。
2.逐件验视保价快递物品,重点抽验其他物件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拆动等。
3.物件的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4.总件数量发运方向是否正确。 (三)核对
1.各公司在总件数发出之前及接收时或接收之后,均应根据实物逐件核对是否和发货单相符。
2.核对时,如发现发货单与实物不相符时,应以实物为依据更正发货单,并将更正情况由主管人员签证后当班或按规定时限告知相关单位。
3.由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核对制度,造成快递物件无法处理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平衡 各快递公司每日作业终了,应进行帐实平衡,确保快递物品不丢失和出现寄递路由差错。 六、对违犯上述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寄递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六、实名寄递的安全内容?
实名制寄快递很安全的,因为实名制信息清晰
七、寄递安全实名证件包括?
寄快递出示的有效身份实名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八、寄递安全宣传标语?
不寄递禁寄物品,依法配合快递员执行实名登记和开箱验视制度。
建立以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为主的行业合规指引、合规公约、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堵塞寄递安全漏洞。
九、物流寄递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寄递物流安全活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寄递物流安全,是指寄递物流经营者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物品等环节履行公共安全的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寄递物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寄递物流行业规范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十、寄递物流最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寄递物流安全活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寄递物流安全,是指寄递物流经营者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物品等环节履行公共安全的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寄递物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寄递物流行业规范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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