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消防工人怎么找?
各个工地上都有,而且也是关联的,实地去找就有
二、泉州地区到哪里办消防证?
泉州地区可以到公安局消防支队办理消防证。
三、为什么福建泉州的公开举报电话和媒体新闻热线全是空号?
不会吧,泉州电视台的2230000不至于吧
追问:
泉州市长热线:86278183
泉州.晚报新闻热线:86225000
泉州有线电视台新闻热线:86225973
四、泉州哪些职专学校有消防专业?
泉州市青源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泉州市青源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泉州市青源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社会组织。2019年11月,泉州市青源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等33家市级社会组织被列入泉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机构简介泉州市青源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社会组织。
五、泉州市消防设计公司有哪些?
泉州消防器材公司
泉州防火材料及配套产品公司
泉州自动灭火设备公司
泉州火警报警设备公司
六、在公共安全保障方面“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主要指哪些内容?
一般包括:
1、市政工程设施: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防洪、下水道、排水沟渠、污水处理和路灯设施等。不包括厂矿企业内部及为其专用的上述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指城市中供公共使用的公共绿地、专用绿地,或为公共绿地服务的生产绿地。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包括不经常开放的、以公园为主的陵园)、花园以及风景区、林荫道、广场绿地、滨河绿地、防洪林带和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居民绿化用地。
3、环境卫生设施:指公共厕所、清扫垃圾粪便、街道洒水、扫雪等与保障城市公共卫生有关的设施。
4、其他公共设施:指公用消防设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设施(灯火管制及警报设备)、交通标志(路标)等。扩展资料管理对策:1、深化城市公共设施管理体制的改革,从宏观和微观同时进行改革。在宏观管理方式上,转变政府职能,从总体上宏观调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重点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订行业规范、标准,监督检查有关法规执法情况,同时做好组织、协调、推动与服务工作。在微观管理方式上,应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对具有明显自然垄断性和规模经济特点的公共设施,只能由一个或几个企业经营时,政府就要对潜在进入经营者严格限制。2、健全和完善地方法规,依法加强养护与管理,走法制化道路。中国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无论在立法还是在执法方面都存在较大欠缺,制约了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的改革和发展。加强法制建设,制定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全国统一的法律,已是中国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必要条件。要改革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建立完全的社会监督机制。各个城市要按照城市管理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地方法规、规章,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加强执法工作,对违反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3、城市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更新观念,以改革的思想解决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到转变观念必须树立超前意识、依法实施规划意识、城市文明卫生意识、保护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等等;要树立社会化大生产、大流通、大市场的观念;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界限,彻底改变各自开发建设,把配套的包袱甩给政府的被动局面,切实组织好建设各项公共设施。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土地、计划部门,做到以规划指导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综合开发,提高城市建设总体水平。同时,开发项目必须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提高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和质量。4、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体市民素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要发动全社会参与这项工作,积极探讨管理新方法、新机制,搞好日常综合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采取“管教”结合的办法,大力宣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宣传公共设施建设的公益性、全民性,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成就,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进一步提高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程度。
七、消防喷淋是属于公共安全设施为什么安装在私人房产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住宅楼中,是不会安装在居住家中的,这是为了防止一旦居民不小心损坏或者因寒冷或者故障因素误动作后造成住户家中的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居民住宅楼的地下车库及小棚中必须安装,这是规范要求。按照你说的装在私人房产内,那说明这个楼的性质是公寓或者写字楼,不是单纯的住宅,所以才会安装在个人的房产内,建议你查看一下不动产证或者当初的消防验收手续,就能知道具体房产的使用性质了。
八、福建泉州消防大队会招收十六岁的人吗?
不能招收,因为16岁属于未成年人。
九、福建泉州市鹏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介绍?
简介:福建泉州市鹏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0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消防设备、安防设备、智能化系统集成设备等。
法定代表人:廖炳飞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科山花园36号楼401室
十、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 (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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