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规范?
1)爆破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严禁吸烟、嬉闹,不准穿化纤衣服、穿短裤、穿拖鞋、穿凉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班前(班前4小时内)、班中饮酒。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所有施工管理人员、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在安全教育中要体现安全法制教育。
3)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齐全、完整,具有针对性、适宜性、可操作性,并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书面记录。
4)施工现场要按照安全设计要求布置合理,重要安全部位和安全风险高的地段按规范要求设置硬性围挡或拉安全绳等安全防护,并设置警示标志标牌。
5)装药区和炸药临时存放区应拉安全绳、设置警示标志标牌,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区。
6)严禁在爆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或生火取暖;严禁在爆区内拨打、接听电话或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等。
7)在装药过程中,严禁施工机械进入装药警戒区进行钻孔作业(包括补孔)。
8)爆破时,应将爆破安全距离内所有人员、设备撤出安全距离外,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撤出的,应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需业主协调的,及时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起爆。
9)严禁在夜晚、大雾、雷电、冰雹、大雨等恶劣天气下进行爆破作业;如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出现雷电、冰雹、大雨等天气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到安全距离外;待天气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
10)对在施工区域发现安全隐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需业主解决的,应立即书面报告业主。
11)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12)爆破作业结束,如有剩余的爆破器材,爆破员应将如数退回配送单位,并及时、如实填写爆破器材使用、退库记录
二、山东省爆破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山东省有关爆破施工单位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已经比较明确。根据《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煤矿安全规定》,爆破施工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且在进行爆破前,必须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经过安全评估。此外,在爆破施工中,必须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和预警。总的来说,山东省在爆破施工单位管理方面的法规和制度比较完善,能够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运营。
三、爆破的注意事项?
爆破是一项高危险性的活动,需要严格的安全措施和专业知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爆破注意事项:
1. 遵守法律法规:在进行爆破活动之前,必须了解并遵守该地区或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这可能包括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执照或授权,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 安全防护: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眼镜、防噪耳塞、手套和防护服等,以保护自己和其他人员。
3. 排除人员:确保爆破区域内没有无关人员。事先进行充分的警示和通知,确保周围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4. 爆破计划:制定详细的爆破计划,包括爆破物的类型、数量、位置、引爆方式、安全距离等因素。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和理解计划,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5. 安全距离:确保所有人员和设备都远离爆破区域,在爆破前指定合适的安全距离,并确保没有人员进入该区域。
6. 检查装置:在进行爆破前,仔细检验和测试引爆装置和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其安全可靠。
7. 管理风险:通过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的安全风险。这可能包括使用适当的引爆方式、合理控制爆破力度、确保物体稳定等。
8. 爆破后清理和检查:爆破后,确保对爆破现场进行清理,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没有遗留的安全隐患。
重要的是指出,爆破活动应由经验丰富、持有相关许可证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执行。如果你需要进行爆破活动,请寻求专业公司、资深工程师或当地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以确保活动的安全和合规。
四、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 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椐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由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 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九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 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 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 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 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 惩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五、工地小型爆破要请爆破监理吗?
要!这是一项危险项目。据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各类A级爆破、B级硐室爆破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重要或重点爆破工程应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爆破安全监理,承担爆破安全监理的人员应持有相应安全作业证。在重要爆破工程中实施爆破安全监理,通过对爆破作业程序,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爆破器材使用及爆破施工过程有效控制,达到安全实施爆破的目的,对保障爆破工程安全、提高爆破工程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六、爆破监理每周一次安全例会怎么写?
每周安全例会的内容一般包括: 1. 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 审定、分解考核公司里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 3. 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 4. 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
七、cd级爆破需要监理吗?
在进行cd级爆破过程中,监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监理人员可以对爆破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爆破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监理人员可以对爆破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监理人员还可以对爆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确保爆破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因此,进行cd级爆破必须要有监理人员的参与和管理,以保证整个爆破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八、煤矿爆破安全规程?
你好,煤矿爆破安全规程是指在煤矿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爆破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严格遵守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2. 爆破前必须进行现场勘查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并在事先通知相关人员。
3. 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区域进行清理和排除障碍物,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4. 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区域进行封闭和警示,确保无人进入爆破区域。
5. 爆破前必须对爆破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6. 爆破时必须按照爆破方案执行,并对爆破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7. 爆破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清理工作,确保无残留物和危险物质。
8. 爆破后必须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以上是煤矿爆破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必须认真遵守,以确保煤矿爆破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九、异地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1、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培训,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爆破作业应该根据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在靠近建筑物作业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5、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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