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七警察被抓事件详情是怎么样的?
七名警员涉嫌于2014年10月15日,在添马公园暗角,向社工曾健超拳打脚踢,之后曾健超被带返警署后亦疑再被打,惟曾在「暗角」的被打过程,却被记者意外拍下。律政司在事件发生一年后,才向该七名疑与案有关的警员提出起诉,去年6月才开始审理,中间经过数度押后,案件将于2017年的情人节在区域法院裁决。
事发经过
案发时正值雨伞运动,该晚龙和道曾发生过警民冲突,而曾健超亦在冲突期间,曾在占领区内一花槽从高处向警员淋有味液体,并即被在场警员制服。在同晚稍后时间,记者拍到有数名穿印有警员背心的男子,把一名穿黑衣的男子抬到变电站,并对该男拳打脚踢。
传媒拍下新闻片成关键
案件的主要关键,包括传媒当日拍得的新闻片,及事主曾健超的证供。案件于去年六月开审,一开始便花了近一个月的时间进行「案中案」程序,以争辩该些新闻片是否适合呈堂,法官最后裁定涉案的多段新闻片,全部能用作呈堂证供。而案件在处理这程序后,押后至十月才重开聆讯。
曾健超的证供
至于本案的主要证人曾健超,他因为在案发前较早前涉嫌向警员淋液而被捕,曾亦因而被控袭警罪,并经审讯被裁定罪成。他在本案作证时,他的诚信亦被辩方律师质疑,曾亦在作供期时,承认他是当晚曾向警员淋液的人,但他亦是片段所见,当晚被抬走及被打的受害人。
辩方提出的质疑
七警未有出庭自辩,但代表他们的辩方律师团,对控方证供把出多项质疑,包括曾健超证供的可信性外,他作供的动机;曾身上的伤势会否是他被捕时弄成的,有辩方亦质疑,曾并未能认出所有被告,更有律师指,新闻片中所拍到的男子,可能根本不是曾健超。
控方案情总结
控方在最后陈辞时指,曾健超身上的伤势不似是被捕时所造成,亦再重申,曾当晚是被七名被告带到变电站改殴打,而影片所拍被袭的男子,亦正是曾健超。
七名被告共面对两项控罪
七名被告依次为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俗称O记)总督察黄祖成(48岁)、观塘反黑组高级督察刘卓毅(29岁)、观塘反黑组侦缉警长白荣斌(42岁)、观塘反黑组警员刘兴沛(38岁)、东九龙总区侦缉警员陈少丹(31岁)、九龙城侦缉警员关嘉豪(32岁)及观塘反黑组侦缉警员黄伟豪(36岁)。
七人均否认一项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而陈亦否认另一项普通袭击罪。控罪指,七人于2014年10月15日在金钟龙汇道殴打曾健超。其中陈少丹另涉于同日在中区警署七号接见室殴打曾健超。
企业请管家也要请自已信任的朋友或信任的亲人。英国和美国司法权是自己的人撑握。法官是本国公民,外国人不能当法官,因为外国人不会维护本国的利益, 企业请管家也要请自已信任的朋友或信任的亲人。英国和美国司法权是自己的人撑握。法官是本国公民,外国人不能当法官,因为外国人不会维护本国的利益,外籍法官会利用他国的恶意指导你国,使你国受到很大损失。
二、警察可以无故抓人或无理由骂人么?
国家法律规定,还有警察法则上面都规定警察不能无故抓人,但是没有骂不骂人这么回事,这只属于个人的素质问题,还有警察的职业道德问题。但现在这个社会里什么样的人都有的。
如果你没有犯法无故抓你,你是可以到投诉的。他的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是可以要求赔偿民事责任的。
你给我大胆的去告他(足够证据)他这是犯法的,属于故意伤人。警察有啥了不起,如果局里不管你就叫几个人教
记下他的警号没? 去投诉了,到他们分局,最好找记者,有目击证人不? 就是这种警察败坏了中国的形象
这个问题~。主要你身上有伤~有目击者
从你的这个角度来说可能是他错~
但是,你要换位思考~
把自己假设成那个警察,他如果是无故打你,或者骂你,你都有
权利投诉~~
ls上的朋友和我的差不多~
记者都是第二~,主要有人肯帮你作证~
俺支持你告他娘的~
三、7个保安 12小时轮班制
排不出来,你一共就7个人,4个白天,3个晚上哪来的可能休假啊。
你要是3个白天 3个晚上就随便排出来了
或者你只要2个上晚上的
或者 白天早8点到晚8点3个 中午12点上一个到晚上12点 晚8点到早8点2个 休假一个
好像不可能排出来诶~~4个白天 3个晚上,这意味这一天就得有7个人~~
另外每人一个月休一天,关于12小时轮班制,就算是每周休一天,那每周工作时间是12*6=96小时
远远大于法律规定的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了哦~~
四、什么是保安?
保证合同中要求人员的安全 是雇佣关系
五、保安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保安,指保卫治安,是一个职业工种,主要职责为防火、防盗、责任区域内的人身安全。通过保安人员的工作实施来保障,固定区域内安全,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防范于未然。
六、当保安是要什么要求?
你这个身高当保安确实不行,那个身高一般要求1米7上下,才能镇得住场子,你还是学个技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