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凭证借阅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1.借阅的手续程序:借阅人必须请示本部门或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
2.借阅地点的限定:借阅人通常应在会计档案室内查阅,如需带出档案室须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
3.借阅时间的约定:有的只需借阅x天的,必须由借阅人开具借据,写明使用期限,并经有关部门负责签章同意,档案管理员还应作借阅登记手续,登记借阅会计档案名称、期限、本数、归还时间。借阅人归还借阅的会计档案时应登记收回日期。
4.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需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5.凡违反会计档案借阅管理制度的,轻者批评、警告,严重的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外合同管理,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推进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不包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其他有专门制度规范的特殊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全资、控股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等实际控制的各级单位。
公司的内设部门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事前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第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负有保守合同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按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分类管理,所属单位的重大合同必须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重大合同是指根据公司所适用之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达到披露标准,或虽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须经公司批准或备案的合同,或根据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因性质特殊需按照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分级管理;所属单位的法务合规部门(或法务合规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全面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审查合同的内容,监督合同签署、履行等管理情况,指导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而确定的合同经办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经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所承办的合同实施全过程管理,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办理合同项目的立项、预算及有关的审批手续;
(二)负责对合同项目的调研、审查,收集相应资料并根据需要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的合同审查部门审核确认;
......
......
(九)管理其承办的合同档案资料(档案管理有特别规定的,可依照其特别规定执行);
(十)合同的协商变更、解除和争议事务的非诉协调。
(十一)其他需要承办部门办理的合同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法务合规部门是指公司法务合规部或承担法务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法务合规事务部门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办理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
(八)评估和揭示合同的法律风险;
(九)就合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十)协助承办部门履行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十一)其他相关的合同管理事宜。
第十条 财务部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的财务制度;
(二)从资金运营角度审查履行合同的可行性;
......
(六)加强合同履行期间的财务监管,防范合同履行期间的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负责合同审批手续的复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复核合同承办、审查、审核、审批程序的完备性;
(二)复核合同承办的资料是否与程序中提交资料一致;
(三)按照公章管理办法加盖印鉴;
(四)按规定程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二条 其他合同相关部门主要审查送审合同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合规性,评估和揭示合同中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风险因素。
第三章 合同主体的事前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主体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审查己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体资质;
(二)支付能力;
(三)产品或服务的交付能力。
己方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不得签署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审查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情况,包含主体资格、生产或服务资质(涉及特种行业的还应审查是否已获得相关许可)、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等;
(二)注册资本、资产构成、支付能力(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及现金流入情况和经营稳定性等可能影响其未来支付能力的情形);
......
(七)产品或服务质量,主要审查过往是否有因产品或服务质量缺陷引发的重大事故;
(八)舆情信息,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负面舆情。
公司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也不得签订与签约对方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十六条 严禁与失信被执行人、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制裁对象的主体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履行地在境外的合同,应审查履约地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危地不往、乱地不去。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情况,制定客户资信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资信管理相关流程,从源头上减少逾期应收账款发生。
第四章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标准合同文本的或特殊情况下使用对方标准合同文本的,应注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避公司风险。
第二十条 合同条款的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不能有歧义。......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做到合法可行,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合同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应和各自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保持一致。合同各方的名称应和所盖印章的名称一致。
合同各方包含自然人的,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应和其身份证件所载明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合同无法约定准确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的标准。凭样品确定质量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的存放地点。
第二十五条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明确约定;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准确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履行期限应明确约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确定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地点应明确具体,避免重名而导致履行上的差错,并力争做出对己方有利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约定担保事项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与违反保密条款时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联系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重要或复杂事项的合同,应与合同当事各方充分沟通,尽最大可能把未来事项考虑充分、约定清楚,事先约定变更条件或退出通道。
第三十二条 合同相对方为境外主体的,合同文件应同时签署中外(英)文文本,两种文本应保持一致。合同履行地在境内的,合同应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出方式。
第三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在不违背案件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情况下,原则上应尽可能约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第五章 合同的审核及签订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署应遵守公司内部的程序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同签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申报,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报本部门的领导审定。
......
(七)合同签署(签字、盖章)。
合同签署的内部审批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子签批方式进行,不具备电子签批条件应该做好合同审批流程的保存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同审核的要点:
(一)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办法。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情况,明确合同审核职责、流程及权限,合同应由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如涉及资金)、法务合规事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如涉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时,应留有足够的审核时间。各审查部门收到合同草案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情况复杂确需延期的,应向承办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审查部门必须按规定的职责范围独立审查合同,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如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将所有材料退还承办人。
第四十一条 审核或修改的意见,必须随合同文本如实呈报;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会签的合同草案,不得报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已经审核会签的合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六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十七条 承办部门必须对合同履行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履约、验收、结算),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对履行情况做好记录。承办部门应当明确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履行。
第四十八条 经办人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合同主体全面履行合同,及时发现问题、风险并处理。经办人变更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合同的履行涉及财务部门的,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按内部程序将合同复印件送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由专人负责合同的账务往来、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事宜。合同履行中所有涉及财务的收据等相关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支付等相关事宜。
......
第五十三条 合同相对方或相关方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时,或己方、对方及相关方的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确认权利义务。
第五十四条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申请法务合规部门协助。
第五十五条 承办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定期派专人催收合同项下债权,定期对账,留存诉讼时效的书面证据。
第五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经办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五十七条 因相对方违约造成己方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违约原因追究承办部门和/或相关审查部门的责任,并在薪酬兑现时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各方协商并重新达成书面协议,不得使用口头形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设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依据相关协议征得担保方的前置同意。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按约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十三条 己方向相对方发出的中止合同、解除合同、质量异议及声明相对方有其他违约的通知,应书面送达相对方,相对方签收后,承办部门应将签收资料归档保存;相对方拒不签收的,可采用公证送达。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
第七十条 对于合同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全面约定相关事宜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或仲裁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协商情况报送法务合规事务部门。
......
第七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及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应注意诉讼时效。
第七十五条 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及时报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相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应及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法务合规部门,并将有关资料妥善整理、归档。
第七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应同时参照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未及时采取恰当措施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承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在薪酬兑现时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
第九章 合同的保管和归档
第八十条 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
第八十一条 经办人因工作需要而保管的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业务往来的传真、信函、对账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重要资料应按有关安全或保密规定保管。
第八十二条 经办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将合同、名片、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移交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重要文件遗失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登报声明。
第十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法务合规事务部门可会同其他部门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应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十五条 合同检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资料和情况,并依据反馈意见及时更正。
第八十六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二)合同档案的管理情况;
(三)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
(四)合同责任事故的责任处理情况。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八十七条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问题,避免重大损失的;或在经济纠纷处理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十九条 合同承办、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并可依法或根据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合同秘密造成损失的;
(十一)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电子合同管理办法?
一、降低合同被篡改的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纸质合同一般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签订。该流程下,合同版本很难保证一致性,存在合同被篡改的风险。此外,纸质合同签署的回收周期一般较长,迫使部分基金默认“先运作、后回收合同”,为后期法律纠纷埋下隐患。目前部分投诉、风险处置等事项均与纸质合同管理难有较大关联。推广电子合同业务,可以降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风险,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搭建业务落地场景,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
电子合同业务是金融科技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落地场景,通过电子合同可以衔接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为托管人投资监督、募集机构销售适当性、份额登记机构份额确权等法定职责提供落地场景,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
三、运用先进技术解决因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投诉
电子合同业务是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实际落地基金行业的首选切入点,通过与存证机构连接,可以打通司法存证取证环境,增强司法存储和证据效力,解决行业因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投诉,提高私募基金行业事中风险研判能力,有助于稳妥处置事后风险。
四、节约运营成本,践行ESG发展理念
纸质合同下,一只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多个投资者一般均需保留一式三份的合同,花费大量的纸张。推广电子合同可以节约纸张,大大降低行业的运作成本,实际践行了基金行业绿色环保的ESG理念。
私募基金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呢?
私募基金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电子合同在合同签署、成立、生效等整体业务环节均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法》还明确了电子合同不仅包括基金合同,还包括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与以往电子签名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办法》中规范的电子合同强调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签名电子化之外,还要求合同要素也应电子化。电子合同业务的基本范围,至少应包括基金当事人身份管理(如身份识别、认证、变更和注销等)、电子合同的签署(如合同签署、合同补充、合同验证、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等)、电子合同数据查阅等。
四、财务合同管理办法?
财务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环节,保证各项财务活动、财务结算依法、有序的进行,针对目前的财务合同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部门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协议、补充协议、销售合同等)均须留存一式三份一份本部门留存,另两份在合同签订后两日之内送达办公室进行登记保管同时做好合同签收手续:
二、办公室收到合同后,一份进入档案管理,另一份在次日下发到财务中心的合同保管责任人。并做好签收手续:
三、财务中心要落实专人进行合同管理,涉及房地产工程合同由成本核算部负责人保管,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相关的合同由房地产会计保管,农业等其他公司合同由农业公司会计保管;
四、合同管理人员需建立合同保管登记簿,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编号、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名称、乙方单位、合同金额、补充协议等,同时建立合同借用、返还登记簿,查阅、调阅合同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增加,由经办部门指定专人出具书面通知,井附修改后的合同原件。在合同变动当天到财务中心对更改、补充事项进行备案登记。
六、对于已执行完成的合同在最后一次付款时,装订归入当日凭证,并在登记簿上注明;
七、财务中心根据工作计划,每周主动向办公室收集新签合同,及时做好资金计划实时进行财务监控。
八、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定期与不定期的对部门保存的合同进行核对,保证合同的完整。
五、合同管理办法全文?
合同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规范合同管理的重要法规,全文共分为八章五十二条,包括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六、合同管理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一:合同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
企业合同管理意义的重中之重即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都需要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签订的合同是受法律的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合同就是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证据。
二:合同分类管理,查找更便捷
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需要对不同的合同分类并进行归档。比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供应商合同、劳动合同等,已完项目合同、正在执行的合同、待签的合同等。为了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方便企业及时掌握合同状态以及后期查阅合同,合同分类管理非常重要。
三:及时跟进合同状态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签订完了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了,企业仍需对后续的合同执行、还款进度等进行追踪,确保每一个节点项目的顺利执行,以及每一笔款项按时归还。同时,对于出现的突发状况也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因违约而导致巨额赔偿或客户的流失。
总体而言,合同管理的意义莫过于以有效的管理方式、最小的成本帮助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七、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八、材料采购合同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物资(设备)管理,规范物资(设备)采购行为,控制物资(设备)采购价格,降低采购成本,堵塞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过程中的漏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项目部所需物资(包括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低值易耗品等各类物品)的采购管理。审计范围包括物资需用计划及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批、招标采购、委托加工、验证、付款等物资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九、国家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 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 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由于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有可能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合同终止,所以制定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希望合同当事人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无效的话,受损的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十、脚手架合同管理办法?
(一)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排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工作;
(二)参加验收脚手架工作;
(三)监督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使用脚手架情况,及时制止违规使用行为;
(五)审核外包队伍脚手架搭设人员的专业技术资质;
(六)在特殊部位搭设脚手架,组织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向作业人员交待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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