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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主体?

286 2024-07-25 18:08 admin

一、勘察设计合同主体?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勘察合同和测量合同区别?

勘察合同包土地土质勘察,测量合同仅测量地形

三、勘察合同的勘察范围和阶段怎么写?

勘察范围根据甲方招标文件上面的写。

一般都是写什么查明地质情况,了解地下水情况,提供拟建建筑物的基础类型和基坑设计参数,提供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等等。阶段看你是什么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超前钻探?

四、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审查要点?

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要审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无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终止或者是否终止,相应的合同约定或者条款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会产生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什么样的刑事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要点有以下几处: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五、总包合同中因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五、勘察合同附件格式有哪些?

一,区位图。

二,交通图。

三,地形(等高图)。

四,勘测所在地(地块)的山界林权图。

六、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3]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七、勘察设计质量怎么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和灵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和效益,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文就如何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一些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对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有所帮助。

八、勘察合同备案怎么查

勘察合同备案是指为了确保勘察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法合规,相关部门会对勘察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对于许多人来说,不太清楚勘察合同备案的具体细节以及如何进行查询。本篇博文将带您深入了解勘察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与查询方法。

什么是勘察合同备案?

勘察合同备案是指勘察单位在承接勘察项目后,需要将签订的勘察合同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过程中,主管部门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勘察合同备案的目的在于监管勘察工程,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勘察单位和业主的权益。

为什么需要查询勘察合同备案?

查询勘察合同备案可以帮助您了解勘察项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确保您选择的勘察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此外,查询备案还可以防范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避免因为选择了不良的勘察单位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如何查询勘察合同备案?

要查询勘察合同备案,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1. 第一步,进入相关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不同地区的主管部门可能会有所不同,您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到相关的网站地址。

  2. 第二步,找到备案查询入口。在主管部门的网站上,通常会有备案查询的入口链接,一般位于首页或相关服务页面。

  3. 第三步,输入相关查询信息。一般来说,您需要输入勘察单位的名称或者备案编号进行查询。如果您不清楚备案编号,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

  4. 第四步,点击查询按钮。在填写完相关信息后,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

  5. 第五步,查看查询结果。系统会返回查询结果页面,您可以查看备案信息、勘察项目等相关内容。

勘察合同备案相关注意事项

在查询勘察合同备案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您了解:

  • 1. 查询时限:备案信息并不是实时更新的,可能会有一定的延迟。如果您需要获得最新的备案信息,建议通过电话或邮件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 2. 准确性核实:查询结果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备案主管部门提供的为准。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您可以联系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 3. 多方比对:在选择勘察单位时,建议您多方比对不同的备案信息和评价,以确保选择合适的勘察单位。

  • 4. 批次备案:对于大型勘察项目,备案信息可能会分为不同批次,您需要查询对应批次的备案。

小结

勘察合同备案是确保勘察工程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通过查询备案信息,您可以了解勘察单位的资质和能力,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在查询备案时,需要注意查询时限、准确性核实、多方比对等事项。希望本篇博文能为您提供关于勘察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祝您在勘察项目中取得成功!

九、江苏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江苏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正迅速增长,对勘察设计管理系统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江苏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的重要性

在建筑项目的各个阶段,从规划到设计再到施工,勘察设计管理系统都扮演着关键的作用。它不仅仅是一个工具,更是整个项目团队协作、信息共享和决策分析的平台。通过江苏勘察设计管理系统,项目团队可以实现更高效的沟通与协作,更好地控制项目进度和质量,从而提升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

江苏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的功能特点

现代的江苏勘察设计管理系统通常具备诸多强大的功能特点,帮助项目团队有效地管理项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项目信息管理: 可以集中管理项目的各类信息,包括设计文件、进度计划、会议记录等,确保项目各方都能及时获得最新的信息。
  • 协作平台: 提供团队协作的平台,可以实现多人实时协作编辑文档、共享资源等功能,促进团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 任务分配与跟踪: 可以为团队成员分配任务并跟踪任务进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 问题管理: 可以记录和追踪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解决,避免问题影响项目进度。

如何选择适合的江苏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在众多的江苏勘察设计管理系统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项目的系统显得尤为重要。在选择系统时,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 功能完备性: 确保系统具备项目管理所需的基本功能,能够满足项目团队的实际需求。
  • 易用性: 系统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直观,便于团队成员快速上手。
  • 定制性: 能够根据实际项目需求进行定制,符合项目的特定管理流程。
  • 数据安全: 确保系统能够保护项目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和丢失。

结语

综上所述,江苏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在建筑项目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选择适合的系统并合理运用,能够提升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十、勘察合同属于咨询类还是施工类合同?

勘察类也是属于施工类合同,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院所签署的甲乙方委托负法律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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