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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政专户政专户管理资金?

90 2024-09-08 06:02 admin

一、什么是财政专户政专户管理资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结余被称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结余,包括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资金的结余。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净资产性质的账户,用于核算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贷方登记“财政专户管资金收入”账户的转入数,借方登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账户的转入数。

本账户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后的滚存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明细账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核算。

二、工会专户管理规定?

工会账户是专用账户。工会专户由工会人员管理,工会的独立帐户的相关要求规定:

1、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2、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3、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三、专户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 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省级财政部门需向财政部报送开立财政专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

(二)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的,应提供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

(三)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或转贷转赠资金的,应提供与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第九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材料。对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收到补齐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签发《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对不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开户的财政部门。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

(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撤销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

(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

(三)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四)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

(六)其他应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

应撤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

第三章 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下级财政部门与上级财政部门同城的,下级财政部门可采用上级财政部门同类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招投标结果。

第十六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厅(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七条 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一)评分指标至少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细化开户银行招投标程序、集体决策程序、评分指标、评分标准等规定。地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在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比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第二十五条 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财政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统一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纠正。

第三十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 ;涉嫌 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部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

(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四)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管理;

(五)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二)登记业务台账;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

(三)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财政部开立财政专户,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总体可分为财政专户的设置、内部管理、内部组织架构、财务公开和审计,以及财政专户操作的守则。

其中,财政专户的设置主要是针对财政专户本身,其中包括财政专户的设立、存续期限、使用范围、账户名称和类型等。

内部管理是指关于财政专户户口的内部管理,包括金额的划拨、凭证的签订、结算的复核、收支的记录、交易的文书化等。

组织架构是指关于财政专户的组织结构,包括管理职责的规定、账户的经理人、结算机构的设置、系统的维护等。

财务公开和审计指的是对财政专户的管理过程中,应当郑重遵守的规则和准则,具体包括决算公布、账户内资金的监督、变动信息的公开等内容。

五、专户储存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六、债券监管专户管理要求?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七、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一般情况下有专门的项目劳务专管员和专门财务负责管理,正常流程是劳务专管员根据实名制考勤系统或手工考勤相结合确定做工时间,根据劳务合同确定本月发放工资单,有农民工本人班组长等签字盖章后,上报财务,经过银行最后审核后通过专户回款到每个民工工资卡里。

八、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定义?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

久悬未取,是指对一年或以上(对月对日)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不包括结息等非支付活动),银行会将上述账户转入专户管理。

也叫做长期不动户或睡眠户。转入久悬未取户后,如果再五年未来银行办理手续,就会转入银行的营业外收入。当然无论是在久悬未取或是转入营业外收入后,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银行申请款项。有的银行是规定只能办理销户后将款项转给单位,有的银行是要求重新提供开户时的手续。

九、教育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扶持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项目建设;

(二)支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工作;

(三)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

(二)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3年内无违纪违法办学行为,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

(三)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3年内无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五)管理制度健全,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六)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

(七)在申报项目上的前期投入不得少于申请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效分配办法,实行“学校主体、财政扶持”的原则,对管理规范、投入落实到位、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政府予以奖励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项目管理。根据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凡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应于5月底前将当年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和资金申请书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按属地关系向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教育、财政部门逐一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民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资金数额、项目概况、前期投入及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省教育厅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对各市(州)和民办高校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分析评价、对比遴选,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

第九条 分配方案经分管省领导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地。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照民办学校管理级次,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学校。

第十条 项目学校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同时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政府安排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当作为国有资产收缴,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项目实施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的,责令其整改,视情况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决定。市(州)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取消该市(州)下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十、什么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财政资金专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

财政专户既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债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粮食风险专户等等财政性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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