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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内容总结?

78 2024-09-08 16:49 admin

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内容总结?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技术规章,是由铁路总公司制定,对铁路技术设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列控系统、动车组运用、延续进路设置、车机联控、站台邻靠正线、行车凭证、确认列车开行、限速管理、施工维修、灾害天气行车、设备故障行车、非正常行车等技术问题进行了规定。是铁路各系统、各单位技术管理文件的基本大法。

二、养牛技术与管理?

养牛养殖要形成规模,要有足够的回转资金,懂得畜医,管理科学,栏舍要背向阳通风的地方,且干净卫生,牛群不易患病。

三、养花技术与管理?

第一点:修剪

前面有给大家提到过,就是给花给进行梳理修剪,大多数的植物在秋风凉了之后就开始走下坡路了,花瓣开始脱水枯黄,叶子开始凋落,枝条也就慢慢的变成黄色的。

正确的修剪是养花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了,发黄的,凋落的,枯萎的都是要统统的剪掉的,修剪的时间也是有差别的,在枝条还没有发黄的时候也是能修剪的,这时候修剪下来的枝条能用作扦插,如果是等到枝条出现了干瘪,就一点用没有了。

根据植物株形的大小进行修剪,整体去修剪,不要在某一根枝条上去剪几下就完了,至少要剪掉原来三分之一的枝条,只有修剪,明年春天的时候,新的嫩芽才会更好更健康的生长。

第二点:施肥

秋季过后就是冬天了,无论是冬季休眠的植物也好,还是冬天开花的植物也好,都是少不了施肥这一步,秋天稍微的增加一点浇水量,肥料用量。

肥料的使用以两种肥料为主,一种是氮肥,一种是钾肥,氮肥促进枝条生长,钾肥促进开花,尤其是像菊花,长寿花,蟹爪兰这样冬天开花的植物,更是要施肥的,增加肥料孕育的花苞才会多,花期才能更长一些。

第三点:扦插繁殖

秋季到了,气温低,植物的扦插繁殖是最佳的季节,选择在秋天进行扦插,扦插的枝条成活率更高,扦插的时候稍微注意一点保温,可以将扦插的枝条放在白色的塑料保温箱子里,在保温箱上蒙上一曾薄膜,起到保湿保温的作用,让扦插的枝条更快的生根。

第四点:换盆换土

秋天的绿植生命力活性很大,适合给植物进行换盆,今年春天买的花,秋天就适当的换一个稍微比较大一点的花盆,换上新的土壤,这样能让花更好的生长,根系有了新的土壤,更大的生长空间,会生长得更加旺盛。

第五点:保温

现在这个气温,有些植物就要搬进室内了,放在室外很容易被冻死,白天的天气还可以,但是到了晚上,温度在10度左右,这么低的温度,直接影响到了植物的生命了。搬进室内是最好的选择,室内的温度比较恒定,适合绿植的生长。

四、技术咨询合同,与,设计合同,区别?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五、黄瓜种植技术与管理技术?

黄瓜喜温暖,不耐寒冷。生育适温为10~32℃。一般白天25~32℃,夜间15~18℃生长最好;最适宜地温为20~25℃,最低为15℃左右。

最适宜的昼夜温差10~15℃。黄瓜高温35℃光合作用不良,45℃出现高温障碍,低温-2~0℃冻死,如果低温炼苗可承受3℃的低温。

华北型品种对日照的长短要求不严格,已成为日照中性植物,其光饱和点为5.5万勒克斯,光补偿点为1500勒克斯,多数品种在8~11小时的短日照条件下,生长良好。

六、合同管理工作总结怎么写?

你之前有过那样的经历么,写总结的时候考虑一下你所做的是什么职业,以及在你自己工作当中经历都有什么然后把该补充的问题写好,归纳一下整体的总结也就差不多出来了。

七、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总结?

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主要是为了监督施工方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以下是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的总结:

1.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2.监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3.业主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4.监理费用的支付和调整

5.监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控制

6.监理修改和变更管理

7.结算和终止监理合同

8.监理合同纠纷的解决

在签订监理合同之前,需要了解与建筑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行业惯例等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监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国家的建筑行业标准,并在签订合同时将服务内容明确化,以便当双方产生争议时,能够依据服务内容进行解决。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合同所规定的监理和承包方工作范围。监理费用按照签订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和调整,同时需要报告和调查未经法定程序直接与监理服务有关的个人的过错行为和其他不利的情况。在监督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方面,监理人应有系统的监理计划,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协调施工方和发现和解决问题。如果发现施工方有不当之处,监理人应当及时反馈给业主,及时协调并进行处理,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监理合同如需更改或变更,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确保项目质量见质量标准申明的工程品质。监理合同在终止之前应进行的监理结算,应制定合理的结算清单,以保证项目质量的一致性和质量的量化。如果双方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在法定时限内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有关行政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仲裁。

八、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要点?

签订招投标合同时需要审查的要点有以下几点:1、发包方、承包方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和创造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分担的约定。我国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则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主要工作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物、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等。2、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采用哪一种价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若采用固定价格则应有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3、合同工期的约定。主要是约定除因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设计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设备、机械的突然损坏等,此等情形方可顺延。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应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及验收的具体方式方法、验收程序、验收要求等。5、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应详细约定如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时的责任承担或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时的责任承担。一般地说,发包人负责供应时责任要重于承包人,但发包人得到的好处是可以节约工程造价,对此,发包人享有选择权。6、工程分包的约定。双方应约定要分包的具体工程名称和承担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 ,最好再约定就分包工程三方签订单独合同。7、违约责任的约定。对违约金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约定违约损失的范围,特别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范围。8、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可约定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但不能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既可仲裁又可诉讼,只能约定二者之一。tocheck针对标书进行算法优化,并提供文本纠错功能,不放过蛛丝马迹,为用户发现疑似抄袭剽窃串标围标等情况,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十、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有什么根本区别?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⑴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⑵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⑶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⑴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⑵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⑶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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