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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备案和生产的医疗器械可以继续卖吗?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10-15 11:49   点击:18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取消备案和生产的医疗器械可以继续卖吗?

如果医疗器械的备案和生产都被取消了,那么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医疗器械是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的。

医疗器械是需要经过备案、注册等程序和严格的审批监管才能上市销售的,这是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如果一个医疗器械没有备案、注册或其备案和生产已被取消,就说明它在技术、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会给患者和使用者带来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因此,取消备案和生产的医疗器械不能继续销售和使用。企业应当停止销售和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和处罚。患者和使用者也应当做好相应的处理和转换,选择合格的医疗器械进行使用。

二、三类医疗器械与注册标准不符如果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三、医疗机构使用了无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限期的医疗器械该如何处罚?

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货值不足1万元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货值1万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四、牙科诊所注册法人无证非法行医移交公安,扣押该诊所的医疗器械?

是的,这种行为是合理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和证照,而牙科诊所注册法人无证非法行医显然是违法行为。移交公安和扣押医疗器械是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同时,这种行为也能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其他无证非法行医者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牙科诊所注册法人无证非法行医的问题,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处理的,也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让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器械废弃物能构成犯罪吗?

  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责任事项  ⒈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⒉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⒊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⒋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⒌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⒍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执行。  ⒎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⒏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使用无中文标签医疗器械怎么定性?

使用无中文标签医疗器械定性如下

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6号令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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