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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水库排名?

75 2024-07-24 01:40 admin

一、绵阳水库排名?

绵阳第一大水库:武都水库;第二大水库:八一水库;第三大水库:鲁班水库,第四大水库:游仙区沉亢水库;

第五大水库:龙滩水库,第六大水库:复兴寺水库;第七大水库:千岛湖水库。

第八大水库:燕儿湖水库,第九大水库:绵阳绵江水库;第十大水库:银花湖水库。

二、绵阳团结水库介绍?

绵阳团结水库又名翠湖,位于四川省三台县城西北30公里,距金石镇3公里处,因其山清水秀,风光绮旎,被誉为巴蜀小“西湖”。翠湖是人民渠工程尾干渠末端一个中型囤蓄水库,库容2210万立方米,水面达105公顷,她以蓄水灌溉、服务农业为主,兼营林果种植、水产养殖、水利发电和观光旅游等项目。

三、绵阳水库有哪些?

鲁班水库,燕儿河水库,沉抗水库

四、绵阳水库排名10大水库?

武都水库,位于江油市武都镇,2005年11月1日开工建设,2010年12月29日下闸蓄水,是迄今涪江上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

大桥水库,位于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1993年9月8日破土动工,1999年6月19日下闸蓄水,是四川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瀑布沟水库,因主库区在汉源,又名汉源湖,位于雅安市汉源县,是西南地区最大的人工湖,是四川省赛艇、皮划艇培训基地。

黑龙滩水库,位于眉山市仁寿县,1970年10月开始修建,1986年被审定为四川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被誉为“川西第一海”、“成都后花园”。

继光水库,位于德阳市中江县,库区处于四川盆地腹部丘陵区,是人民渠七期工程的一座骨干囤蓄水工程。

三岔水库,也称三岔湖,是四川省第二大湖泊,位于成都市简阳市,1975年3月动工修建,由于湖面及周边风景优美,号称“天府明珠”。

鲁班水库,又名鲁班湖,是四川省第三大水库,位于绵阳市三台县鲁班镇,修建于70年代初,鲁班水库是四川省著名的名胜风景旅游区。

紫坪铺水库,位于都江堰市,是一个以灌溉、供水为主,结合发电、防洪、旅游等的大型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宝珠寺水库,也称白龙湖,位于川、陕、甘三省结合部,被誉为“西南第一湖”,是一个集湖泊、岛屿、森林、峡谷等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为一体的景区。

升钟水库,位于南充市南部县,1977年12月8日动工兴建,1984年下闸蓄水,是一个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发电、旅游等综合效益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

五、绵阳水库钓鱼地点推荐?

绵阳市有多个水库可供钓鱼,以下是几个比较受欢迎的地点:

紫竹飞泉山庄:位于绵阳市三台县紫竹沟,是一个集餐饮、住宿、钓鱼、娱乐为一体的休闲山庄。该山庄提供多种鱼类,包括草鱼、鲫鱼、鲤鱼、武昌鱼等,钓鱼竿和饲料均可在山庄内租赁和购买。

凯江大回湾:位于绵阳市三台县凯江乡,是一个以钓鱼为主打的休闲场所。该地点鱼类资源丰富,包括草鱼、鲫鱼、鲤鱼等,同时还有游泳、露营等服务。

德阳罗江水库:位于德阳市罗江区宝成铁路旁,是一个以钓鱼为主的休闲场所。该水库鱼类资源丰富,包括草鱼、鲫鱼、鲤鱼等。

六、绵阳八一水库面积?

八一水库位于江油市八一乡境内的廖家河上游,距江油市城区约32公里的车程,属涪江水系。水库工程1958年开始动工,1973年完成并投入使用。三十多年以来,这里一直肩负着防洪和灌溉的主要任务,同时还兼备养殖、旅游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和场镇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可以说,这是一座保证八一乡及周边村民生产与生活用水的“生命之坝”。

    江油市水务局规划建设股股长谭兵告诉记者,八一水库是江油的第二大水库,总库容有1188万立方米。

七、绵阳能钓鱼的水库?

绵阳可以钓的水库如下:

1、莲花湖,莲花湖属于水库。

2、燕儿河水库。

3、龙珠水库。

4、白水湖:白水湖为天然水库。

5、三台县鲁班水库。

八、自考工程项目管理?

自考工程管理的主要课程:房屋建筑学、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工程估价、工程经济学、建筑施工技术与组织、工程项目管理、建设法规、房地产投资分析、工程造价管理等。 自考本科工程管理专业考生可报名参加周末面授班,利用周末时间参加课程学习。课程有效期为两年。 工程管理专业培养具备管理学、经济学和土木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高级管理人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接受工程师和经济师的基本素质训练,打好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外语及计算机应用方面的坚实基础。

九、水库管理细则?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从绵阳怎么去鲁班水库?

在绵阳南湖车站搭三台的客运车——到三台——在搭到鲁班的车(在主坝下车可以问哈客车师傅)就可以到鲁班水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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