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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好家政服务人员?

269 2024-09-09 01:54 admin

一、如何管理好家政服务人员?

1.从员工角度出发。

(如何让你的团队跟你是一条心做事,大家劲往一处使。) 2.从自己出发。团队就是你们管理人员把自己玩命投入在基层给他们不断铸造成规范化员工,然后实行一带一培训机制去不断复制。管理人的行为和效果分分钟挂钩。3.奖惩从心。(交给下属的事情,如果他做的很差,该如何处理?给他演示?一次可以,次数多了,好像也皮了。) 4.作为一个领导,如何来管理自己的员工?他做什么,不做什么你怎么来把控,是每天自己来了,一拍脑袋这事要让他做,还是怎样呢?   因人设事。因事招人。

二、合同管理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

谭 小 芳: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最年轻的集团总裁,国内知名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长期致力于合同管理的发展研究,收集了大量企业家合同管理的相关案例,在国内合同管理研究领域处于数一数二的地位。演讲费用比哈佛教授还高的中国管理专家,帮助5000多家企业解决了合同管理难题,培养了100,000多名企业高管、8000多名管理顾问和培训师,据统计,世界500强企业中超过300家接受过她的训练。

平梵:全球500强华人讲师,亚太地区十大金牌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大学总裁俱乐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百余家报纸杂志、门户网站专栏作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家高校总裁班特聘教授。

李绘芳:中国十大权威HR管理专家,知名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北大等知名大学特邀培训师,李绘芳老师拥有10年左右合同管理工作经验,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在合同管理领域有一定影响,李绘芳老师的公开课、内训、论坛数百场,学员十万余人,广受好评。

胡一夫:赢在前沿特邀讲师,中国总裁培训网特邀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近十多年来,足迹遍布欧亚及中国大陆地区,在先后为国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合同管理培训咨询项目,举行了上千场主题演讲与管理培训。

三、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

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劳务采购合同在各个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雇主或企业,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务采购合同可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为双方提供清晰明确的合作框架,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用于签约雇佣服务人员。这类合同的签订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签订、主要内容等方面详细介绍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

一、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的定义

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是指雇主或企业与服务人员之间就劳务采购事项所达成的法律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采购合同是劳务派遣的一种形式,其关键特点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来实现合作。

在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中,雇主或企业作为采购方,向劳务派遣单位采购劳务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则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服务人员,并根据合同约定派遣到雇主或企业的工作岗位上。劳务派遣单位与服务人员之间一般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的签订需要充分考虑采购方、劳务派遣单位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的签订

签订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是确保合同各方权益的重要步骤。以下是劳务采购合同签订的基本流程:

  1. 明确需求:采购方明确服务人员的数量、岗位要求、培训要求等,劳务派遣单位根据需求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
  2. 合同协商:双方就合同期限、劳务报酬、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协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
  3. 合同起草:根据协商结果,编写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合同审查: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和修改,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5. 合同签订: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认可和接受。
  6. 合同备案:签订后的劳务采购合同需要进行备案,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规性。

三、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采购方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合同的有效期限:明确劳务采购合同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以及合同期限延长、终止等相关条款。
  3. 劳务报酬与支付方式: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务报酬,以及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4. 工作内容与岗位要求:详细描述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确保双方对工作内容有明确的共识。
  5. 劳动保护与安全责任: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和采购方在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6. 保密协议:如有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双方应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
  7.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明确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为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纠纷提供依据。

以上仅为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的基本内容,具体合同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补充和调整。

结语

通过签订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企业可以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更加灵活高效地运作,减少用工风险。同时,也为服务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保障。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服务人员劳务采购合同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四、机关食堂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政府⾷堂⼈员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保障机关⼯作⼈员中午就餐,节约开⽀,提⾼⼯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堂⼯作⼈员职责

(⼀)⾷堂管-理-员职责:

1 、负责采购物品的鉴定、验收和监督管理。

2 、负责建⽴⾷堂物品台帐,对物品使⽤全过程进⾏动态监督管理。

3 、负责炊事员的⽇常⼯作安排和事务管理。

4 、在特殊情况下,⾷堂需要帮助料理厨务时,负责组织机关帮厨⼈员。

5 、与炊事员共同拟定每周⾷谱。

(⼆)炊事员职责:

1 、负责⽇常饮⾷的采购和加⼯,与管-理-员共同拟定每周⾷谱。

2 、牢固树⽴全⼼全意为职⼯服务的思想,学习研究营养学,不断改进炊事技术,不断提⾼服务质量,搞好职⼯⽤餐服务。

3 、做好厨房厨具的维护保养⼯作,保证正常使⽤。

五、保险合同写着服务人员是什么意思?

保单服务专员的本意是为离职的保险营销员的客户进行后续保单售后服务,但是在实际中,肯定会告诉你需要和客户在售后服务过程中进行加保,根据业绩来决定你的工资,你的保底工资肯定不高,要靠业绩来增加。不是内勤编制。

也可能你所要去的公司确实说是内勤编制,这个你可以通过所签订的合同来分辨,如果是代理合同,那么是外勤,如果是劳务派遣合同或是劳动合同,那可能是内勤。

六、合同管理考试考什么?合同管理考试考什么?

同管理员职称考试为合同管理师的考试。

主要面向法律、经济管理类、金融、文秘类等专业并有志从事合同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员,开设合同管理师(中级)和合同管理师(高级)考试。

合同管理师(初级):能够掌握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合同基础管理技能,对合同起草、审核等工作具备初步的了解,可以协助合同管理师完成合同的起草、初审等工作。

合同管理师(中级):熟练掌握合同法律知识,能够独立完成合同起草、审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合同管理技巧、流程有深刻的认知,对合同管理风险能够进行分析、预防。

合同管理师(高级):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与宏观经济洞察能力;有具备较高的合同管理知识与合同管理理论,能够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管理,制订不同的合同管理制度,制订不同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组建、领导合同管理团队,完成企业经济发展规划;对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核、合同履行、合同纠纷处理,具备较高技巧及应对能力;对涉外合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合同管理师考试每年举行两次,上半年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周六”, 下半年的考试时间为“每年12月最后一个周六;学员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在填写网上报名表时自行选择参加考试的月份。

七、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八、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人员是干嘛的?

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人员是负责城市管理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保洁员、洗(清)扫驾驶员、门前“五包”管理员与工地出入口管理员、城市秩序与流动摊位管理员、道路运输“三防”检查管理员、城市卫生管理员、监管检测员、考核员等。

九、江苏省警务服务人员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九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技术侦察;

(三)出具鉴定报告;

(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决定;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所在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和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用人额度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选拔录用。

第十九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

招聘具有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适当调整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岗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岗分级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对巡逻防控、社区管理、交通协管、纠纷调解等勤务岗位,接警、证件协办、信息录入、技术支持等文职岗位,实行分岗位管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和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警务辅助人员分岗位、层级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履职基础能力岗前培训,对在岗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等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继续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保障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服装、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核定本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总量。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警务辅助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年金制度。

公安机关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对因工负伤的警务辅助人员先救治、后收费,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垫付。

第四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死亡致孤,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监督和保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参照本条例确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城市管理辅助项目服务人员是什么?

协管员,主要工作以协助城管,进行城市的治理,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比较常见的有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城管协管员等,不在正式编制,属于临时性质的。

有的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一些基层工作,如社区协管员;有的协助做一些党群工作,如工会协管员、妇联协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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